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綜合管線管理,規范地下綜合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綜合管線運行安全,共享地下綜合管線信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谑谐青l規劃條例》《??谑惺姓O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綜合管線的規劃、建設及地下綜合管線信息系統(數據庫)的建設、管理和綜合利用,適用本辦法。
國防科研、軍事專用的地下綜合管線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綜合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綜合管線的規劃管理、綜合協調以及地下綜合管線信息系統(數據庫)的建設、管理和綜合利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分別負責地下綜合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綜合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的收集、保管及利用。
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公安、水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科工信、旅游和文體、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下綜合管線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數據庫的更新、管理及運行維護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 ?鼓勵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提高地下空間利用效率;鼓勵架空管線的權屬單位制訂改造計劃,逐步入地埋設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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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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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地下綜合管線規劃和建設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建設、綜合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八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地下綜合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地下綜合管線的年度建設計劃建設地下綜合管線。
第九條 ?建設道路、橋梁、隧道等市政基礎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相關地下綜合管線單位同步建設地下綜合管線。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按照地下管線綜合規劃預留地下綜合管線位置。
第十條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涉及地下綜合管線的,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合指認管線的詳細位置、提供需要遷移管線的詳細資料,提出管線保護方案等。
遷移管線的有關費用應當納入項目建設總投資。
第十一條 ?已建成地下綜合管廊,且在地下綜合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審批地下綜合管廊以外的管線位置,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審批上述管線的道路占用挖掘許可。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地下綜合管線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施工單位在地下綜合管線工程施工前,均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綜合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四條 ?地下綜合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放線,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放線。
第十五條 ?地下綜合管線工程施工,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影響交通安全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因管線養護、維修或者搶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規劃變更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 ?地下綜合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城市地下綜合管線的平面位置、埋深、規格等設計方案的,建設單位應當經原審批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地下綜合管線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驗槽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后報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地下綜合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出具竣工規劃核實證明;不符合的,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后重新申請規劃核實。
第十九條 ?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規定程序依法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地下綜合管線交付使用時,應當提交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道路挖掘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放(驗)線和竣工測量成果、規劃核實證明、工程檔案認可文件、竣工圖及其他相關建設材料。
未按前款要求提交材料的,不得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不得安排竣工決算評審或者審計。
第二十二條 ?地下綜合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日常巡查并排查和消除地下綜合管線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保障地下綜合管線的安全運行和完好、正位并符合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避免發生地面坍塌、管道爆裂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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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數據庫的建設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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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庫,確保地下綜合管線的信息和數據的實時錄入、動態管理和綜合利用,并通過“??谑械叵鹿芫€協同共享系統”對地下綜合管線數據和信息進行管理,實現數據庫的共建共享。
引導和支持有條件的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建立完善本單位的管線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數據庫的地下綜合管線數據來源包括:
(一)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現有的管線數據;
(二)通過地下綜合管線普查獲得的管線數據;
(三)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正在規劃、設計或建設中的管線數據;
(四)地下綜合管線建設工程覆土前的竣工測量數據;
(五)建設單位發現地下綜合管線資料不明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建檔的地下綜合管線,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后組織探測獲取的測量數據;
(六)通過其它方式獲得的管線數據。
第二十五條 ?數據庫更新采用動態更新與片區普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以覆土前的竣工測量為主的動態更新機制。
第二十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建設需要,對未完成地下綜合管線普查區域組織地下綜合管線普查,并及時更新地下綜合管線數據。
第二十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與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共同確定的數據庫使用范圍和使用權限,向社會公眾提供地下綜合管線信息查詢和咨詢服務。
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根據使用范圍和使用權限,通過計算機網絡等技術手段可以無償使用數據庫。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數據庫,查閱地下綜合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除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通過數據庫共享獲得的地下綜合管線信息提供給其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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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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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地下綜合管線施工過程中,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進行現場監督管理,查驗相關施工手續是否完備,施工單位應當主動配合監督。施工手續不完備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函告相關主管部門,并按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在地下綜合管線建設工程覆土前組織驗槽和竣工測量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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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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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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