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研究出臺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明確登記管理、人員資質、服務規模、監督管理等制度規范。202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強調,制定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規范家庭托育點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服務需求,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和消防救援局制定了《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共二十二條,包括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登記備案、服務內容、人員資質、房屋設施、安全健康、監督管理等內容。
二、什么是家庭托育點?
《辦法》規定,家庭托育點是指利用住宅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場所,收托嬰幼兒數不得超過5人。住宅包括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賃期不少于3年的他人住宅。
三、為什么將家庭托育點收托規模規定為5人?
從國際經驗看,一些國家和地區將家庭托育點稱為居家式托育、客廳式托育,是利用居民住宅提供的嬰幼兒托育服務,大都將收托嬰幼兒數量限定在5人及以下。從國內情況看,相較于機構式托育,利用居民住宅提供的托育服務具有資源富集、環境溫馨、就近方便等優勢?!掇k法》將家庭托育點收托規模規定為5人,且沒有限制樓層,有利于盤活社會存量房產,擴大托育服務有效供給;有利于避免對現有房屋結構進行大的改造、減少對鄰里的干擾;有利于充分利用社區現有的公共服務設施和資源。對于利用住宅開展托育服務且收托人數超過5人的,應按照托育機構相關要求辦理登記備案。
四、家庭托育點需要登記備案嗎?
舉辦營利性家庭托育點的,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申請注冊登記,家庭托育點名稱中應當注明“托育”字樣,在服務范圍及經營范圍中明確“家庭托育服務”。家庭托育點登記后,舉辦者應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陸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在線提交有關材料,填寫家庭托育點備案書、備案承諾書。衛生健康部門主動向社會公開家庭托育點備案情況。
五、為什么舉辦家庭托育點需要住宅所在本棟建筑物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舉辦者在向衛生健康部門備案時,需在線填寫《家庭托育點備案承諾書》。
六、家庭托育點對照護人員資質有什么要求?
《辦法》要求家庭托育點的照護人員應符合四方面條件:一是具有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嬰幼兒照護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二是受過嬰幼兒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訓;三是身體健康,無精神病史;四是無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家庭托育點舉辦者同時是照護人員的,應當符合上述條件。每1名照護人員最多看護3名嬰幼兒。
七、舉辦家庭托育點對場地設施有什么要求?
《辦法》規定,家庭托育點選址住宅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保證嬰幼兒人均建筑面積不小于9m2?!掇k法》明確要求,家庭托育點不得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設置在“三合一”場所和彩鋼板建筑內,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鐵柵欄、防盜窗等障礙物。需要說明的是,使用自建房開展家庭托育服務的,向衛生健康部門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或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
八、對家庭托育點的安全防護有哪些要求?
《辦法》規定,家庭托育點的房屋結構、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材料、家具用具等,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家庭托育點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并保持收托嬰幼兒期間設防,保證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九、《辦法》對保障嬰幼兒身心健康做了哪些規定?
《辦法》明確,家庭托育點要認真觀察在托嬰幼兒的健康狀況,發現嬰幼兒疑似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應及時通知其監護人?!掇k法》規定,家庭托育點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體罰、變相體罰嬰幼兒,或者實施其他侵害嬰幼兒權益的行為。有以上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如何加強家庭托育點監管?
《辦法》明確,家庭托育點由衛生健康部門主管,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家庭托育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街道(鄉鎮)應當加強對家庭托育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報衛生健康部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家庭托育點的監督,引導家庭托育點尊重相鄰業主權利,規范安全地開展托育服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加強監管,促進家庭托育點規范發展。